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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发布日期:2021-11-23 12:34 来源:未知 阅读: 次
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3年3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你公司于2010年7月、10月向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,发票号码分别为:0393、0393;0079,0138,货物名称为:聚乙烯颗粒,金额合计:6955555.50元,税额合计:1182444.44元,已于当期申报纳税。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该笔业务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,货款通过银行收取后,在扣除开票费后通过涉案人员银行卡回流。根据上述违法事实,认定你公司向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72份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。
依据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拟对你公司处罚款1182444.44元。
二、你公司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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